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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常识——宗法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8 12:54:37 0

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统远近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巩固了统治阶层的世袭统治,在封建社会中长期被保存下来。下面把有关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一些主要的知识分四方面加以叙述。

族、昭、穆

族,表示亲属关系。《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依旧说,九族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玄孙(九族还有别的说法,这里不讨论),这是同姓的族。九族之外,有所谓三族。三族有三说:(甲)父子孙为三族;(乙)父母、兄弟、妻子为三族;(丙)父族、母族、妻族为三族。(按照五服所代表的亲疏关系〈详见后〉来说,九族之内的人都是有服的。无服的叫做党,比如父党、母党、妻党。)

古代一人“犯罪”,常常牵连到亲属也被杀戮。《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依张晏说,这里的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如淳认为指父族、母族、妻族)。《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说“使武安侯在者,族矣”,族是族诛的意思。后世所谓诛九族,包括从高祖到玄孙的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这是专制时代最惨无人道的刑法。

周代贵族把始祖以下的同族男子逐代先后相承地分为“昭”“穆”两辈,这是周代宗法和后世不同的一点。试从大王(古公亶〈dǎn〉父)算起,大王的下一代是大伯、虞仲和王季,这是昭辈;王季既属昭辈,则王季的下一代文王、虢(guó)仲和虢叔就是穆辈。以后各代依此类推,文王的下一代是武王,又是昭辈;武王的下一代是成王,又是穆辈。由此可见周代贵族用昭穆字样来区别父子两代,隔代的字辈相同。这种昭穆的分别,也体现在宗庙、墓冢(zhǒng)和祭祀上,始祖居中,昭的位次在左,穆的位次在右。了解到这一点,就会知道《左传·僖公五年》所说的“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不过是说大伯虞仲是大王的下一代,虢仲虢叔是王季的下一代。《左传·定公四年》说:“曹,文之昭也;晋,武之穆也。”曹晋都是姬姓封国,这是说曹国的祖先是文王的儿子,晋国的祖先是武王的儿子。

大宗、小宗

古代宗法上有大宗、小宗的分别。嫡(dí)长子孙这一系是大宗,其余的子孙是小宗。周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这是天下的大宗;余子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诸侯的君位也由嫡长子世袭,在本国是大宗;余子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卿大夫在本族是大宗;余子为士,对卿大夫来说是小宗。士和庶人的关系也是这样。

在宗法上,大宗比小宗为尊,嫡长子比其余诸子为尊。嫡长子被认为是继承始祖的,称为宗子。只有宗子才有主祭始祖的特权,才能继承特别多的财产,应该受到小宗的尊敬。《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嫡长子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高贵,对其余诸子来说,在家族上是以兄统弟,在政治上是以君统臣,这就抑止了统治阶层的内讧(hòng),巩固了贵族的世袭统治,所以历代的封建统治阶层都努力保存宗法制度。

亲属

中国宗法的特点是:(甲)亲属关系拉得远;(乙)亲属名称分得细,特别是先生后生要有不同的名称,如兄弟姊妹等。

父之父为祖,古称王父;父之母为祖母,古称王母。祖之父母为曾祖父、曾祖母;曾祖之父母为高祖父、高祖母。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kūn,同“昆”)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父之兄为世父(伯父),父之弟为叔父,简称为伯叔。世父叔父之妻称为世母(伯母)叔母(后来称为婶)。伯叔之子(堂兄弟)称为从父晜弟,又称为从兄弟,这是同祖父的兄弟。父之姊妹为姑。

父之伯叔称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其妻称为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其子称为从祖父,俗称堂伯、堂叔,这是同曾祖的伯叔,其妻称为从祖母(堂伯母、堂叔母),堂伯叔之子称为从祖晜弟,又称为再从兄弟(从堂兄弟),这是同曾祖的兄弟。

祖父的伯叔是族曾祖父,称为族曾王父;其妻是族曾祖母,称为族曾王母。族曾祖父之子是族祖父,称为族祖王父。族祖父之子为族父。族父之子为族兄弟,这是同高祖的兄弟。

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弟妇。兄弟之子为从子,又称为侄;兄弟之女为从女,后来又称侄女。《尔雅·释亲》“女子谓弟之子为侄”,《仪礼·丧服传》“谓吾姑者,吾谓之侄”,可见上古姑侄对称。兄弟之孙为从孙。

姊妹之子为甥,后来又称外甥。女之夫为女婿或子婿(婿的本义是夫,女婿是女之夫。子在上古兼指儿子和女儿,子婿也是指女之夫),后来省称为婿。

父之姊妹之子女称为中表(表兄、表弟、表姊、表妹),中表是晋代以后才有的称呼。

母之父为外祖父,古称外王父,母之母为外祖母,古称外王母,外祖父之父母为外曾王父与外曾王母。母之兄弟为舅,母之姊妹为从母,母之从兄弟为从舅。母之兄弟姊妹之子女为从母兄弟与从母姊妹,后来也称为中表。

妻又称为妇。妻之父为外舅(岳父),妻之母为外姑(岳母)。妻之姊妹为姨。

夫又称为婿。夫之父为舅,又称为嫜(zhāng)。夫之母为姑。连称为舅姑或姑嫜。夫之妹为小姑(中古以后的称呼)。夫之弟妇为娣(dì)妇,夫之嫂为姒(sì)妇,简称为娣姒,又叫妯娌(zhóu lǐ)。

妇之父母与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分开来说,则妇之父为婚,婿之父为姻。两婿相谓为娅(yà),后代俗称为连襟(襟兄、襟弟)

在宗法社会封建社会里,讲究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要求妇女讲究妇道。实际上,统治阶层自己并不遵守这些道德。弑父、杀兄等事史不绝书。

嫡庶之分,在中国宗法社会里也是非常严格的。正妻称为嫡妻,嫡妻之子为嫡子。妾之子称为庶子。这是一种区别。长子为嫡子,非长子为众子,这又是一种区别。当然,所谓长子为嫡子,也必须是正妻之子。嫡庶之分,关系到承袭制度。《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根据这个原则,正妻所生的长子才合乎承袭的资格,妾媵所生的子即使年长,如果正妻有子,仍应由正妻的子承袭。这样做法,据说可以不引起争端。但是由于争夺利益,统治阶层杀嫡立庶的事情也是史不绝书的。

丧服

丧服是居丧的衣服制度。由于生者和死者亲属关系有亲疏远近的不同,丧服和居丧的期限也各有不同。丧服分为五个等级,叫做五服。五服的名称是斩衰(cuī)、齐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下面根据《仪礼·丧服》篇所记,分别加以叙述。

斩衰(缞,读cuī)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凡丧服上衣叫衰(披在胸前),下衣叫裳。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做的,衣旁和下边不缝边,所以叫做斩衰,斩就是不缝缉的意思。子为父、父为长子都是斩衰(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也是斩衰),妻妾为夫、未嫁的女子为父,除服斩衰外还有丧髻,这叫“髽(zhuā)衰”。斩衰都是三年丧(实际上是两周年)

齐衰次于斩衰,这是用熟麻布做的。因为缝边整齐,所以叫做齐衰。《仪礼·丧服》篇载齐衰分为四等:(甲)齐衰三年,这是父卒为母、母为长子的丧服;(乙)齐衰一年,用杖(丧礼中所执的),这叫“杖期(jī)”,这是父在为母、夫为妻的丧服;(丙)齐衰一年,不用杖,这叫“不杖期”,这是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的丧服,已嫁的女子为父母,媳妇为舅姑(公婆)、孙和孙女为祖父母也是不杖期;(丁)齐衰三月,这是为曾祖父母的丧服。

大功次于齐衰,这是用熟麻布做的,比齐衰精细些。功,指织布的工作。大功是九个月的丧服,男子为出嫁的姊妹和姑母、为堂兄弟和未嫁的堂姊妹都是大功,女子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为自己的兄弟也是大功。

小功又次于大功,小功服比大功服更精细,是五个月的丧服。男子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从祖父(堂伯、堂叔)、从祖母(堂伯母、堂叔母)、从祖晜弟(再从兄弟)、从父姊妹(堂姊妹)、外祖父母都是小功,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姊妹,为娣妇姒妇也是小功。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比小功服更精细,丧期是三个月。男子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祖父,族祖母,族父,族母,族兄弟,为外孙(女之子),外甥,婿,妻之父母,舅父等都是缌麻。

以上是礼经上所记的一套丧服制度。这套制度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世的丧服丧期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点:

第一,在丧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妻为夫居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亲还在,儿子为母亲居丧也只是齐衰而不是斩衰。

第二,在丧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明代以后,庶子为自己的母亲也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改为期年丧。长子长孙在服丧中很重要。在丧制中有所谓“承重孙”,就是由于嫡长子已死,应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祭(和宗庙)的重任。又有所谓“承重曾孙”,承重孙或承重曾孙在讣(fù)闻(讣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第三,在丧服中明显地表现了血统亲疏的等级。因此,习惯上以五服以内为亲,五服以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或族弟的儿子相互间已经没有丧服的关系,只有同姓的关系了。

古人讲到亲戚关系时,常常用丧服来表示亲疏远近。例如李密《陈情表》:“外无期功强近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僮。”又如杜甫《遣兴》:“共指亲戚大,缌麻百夫行。”在这种情况下,期功缌麻并不指的是丧服,而指的是亲戚了。

古代文化常识——宗法

9-1 湖南湘潭韶山毛氏宗祠

毛氏宗祠是韶山毛氏家族的总祠堂。毛泽东即出于韶山毛氏。祠堂始建于公元1758年。1968年人民政府对毛氏宗祠进行过全面大修,并在该年年底对外开放。

宗法,即祖宗之法,是以血缘和家庭为纽带建起来的等级制度。在1949年以前的三千年中,宗法制度的力量一直都是非常强大的。中国人在谁是自己祖宗的问题上从来都很严肃。人们使用“不肖子孙”这个词时的心态,要么是高度的内疚,要么是最刻毒的指责。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漫长而艰险,如同船过三峡。这个进程已经持续了一百五十多年,到今天仍然没有结束。假如我们把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危机和灾难比作从天而落的巨石,那么国家的各层力量就是一层层用来托挡巨石的网,使得巨石下的人不会全被砸死。而这些网中曾经最靠下面同时也是最有力量的一层,就是宗法。

在宗法制度的时代,人民是“高度自治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小的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都是请“三老”(同族的三位长者)裁断。三老不能解决,才会开祠堂。闹到要开祠堂,通常都是非常大的事了。祠堂里族长和长辈甚至有权决定当事人的生死。经过宗族力量过滤后仍需要上升到官府手里的案子,是不多的。宗法制度和“三百文官治天下”的国家机器,在功能上协同互补。

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抗日战争沦陷区的中国民众,在彻底没有政府真正管理的十年中(国民党跑了,日本人又管不过来)如何得以生活尚有一定秩序。

宗法制度在1949年以后訇然中塌,被摧毁得几乎不留痕迹。这让我们既欣喜又惋惜。宗法制的解体带来了社会某些方面的进步,但宗法体系所具有的维护国计民生的力量,也永远地消散了。

古代文化常识——宗法

9-2 遹(yù)簋(guǐ)铭文拓本 西周 传1910年陕西出土

遹簋铭文中有“穆穆王在古代文化常识——宗法(fāng)京”一句。一种观点认为,周朝的人在生前就分出了昭穆的辈次。穆王的辈分是穆,因而叫作穆王,又叫作穆穆王。另一种观点是,这表示穆王已死。“穆穆王”的第一个穆字是动词。“穆穆王”就是把穆王的神位正式排在宗庙里的“穆位”;“穆王”或者“穆穆王”,都不是在世的当权周王的美称,而是他死了以后的“谥号”。

时王生称与否(活着的周王当权之时是否使用“昭王”“穆王”之类的称呼)是青铜器铭文研究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青铜器铭文中的“康宫”问题。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康宫”不是康王之庙;以唐兰为代表的一派则认定,康宫是康王之庙。这个分歧进而会影响到整个西周青铜器的断代。近年大量西周青铜器出土,从总体情况来看,证据还是更倾向于唐兰这边的观点。

昭穆制度在今人眼中往往是个奇怪得有些没来由的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文明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也并不一致。张光直认为,昭穆制度可以被理解成人类学概念中的二元性首领制度。在社会统治的最上层是国王、有继承王位资格的男性、与继承王位者有直接亲缘关系的男性亲属和他们的配偶。这个最高统治者的圈子基本上是封闭、内婚的。

内婚王族分为两个产生王位继承人的“独立”单位。两个单位轮流推出继承人承担王位,即所谓轮袭的“二元”首领轮担制。昭和穆代表着内婚王族中两个不同的单元。这种意义上的昭穆制度在现今政治体制中仍有一定程度的存留。

昭穆制度并不仅仅盛行于周代,而是纵向贯穿整个中国青铜时代(夏商周三代),到秦代才结束。中国青铜时代的贫富分化和等级分化形成的是一个经济、军事上都不稳定的社会系统,可是这不稳定的社会系统却似乎有着一颗稳定而强大的控制心脏。这颗心脏就是昭穆制度、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昭穆制度并不隶属于宗法制度。它是和宗法制相对等、协同互补的制度。(这里说的“封建制度”,指的是宗族分支的族长带领其宗族分支的成员和财产到分封给他们的新的土地上建立城邦和政治统治制。分支的宗族经常是“外婚”单位。)

古代文化常识——宗法

9-3 周社稷(jì)变形回纹半瓦当拓(tà)本 战国·齐 面径14.5厘米 山东淄博(齐临淄故城)出土 古陶文明博物馆打拓

此瓦在通常著录中被定名为“树木田字纹半瓦当”。

大量的齐国瓦当都有树木出现在正中。如此大规模地运用树木纹,说明齐瓦正中的“树”是有特殊涵义的。

齐国(今山东省东北部)是姜太公的封地。但在西周姜太公(姜尚)建立齐国以前,已经有姜姓居住在那里。姜姓家族历史之悠久,权力之大,于此亦可见一斑。

社,是人工建立的堆土植树的祭坛(《说文段注》引《孝经》)。《论语·八佾(yì)》上说,夏代人在“社”上种的树是松,商代人种的是柏,周代人种的是栗。社不是某一诸侯国所特有的,而是几乎各诸侯国都有的祭坛。《墨子·明鬼》里说,封土植树的祭坛在燕国叫“祖(泽)”,齐国叫“社稷”,宋国叫“桑林”,楚国叫“云梦”。

瓦当上树下田字格中有四个小点,成为“古代文化常识——宗法”,这实际上在甲骨文、金文中,就是西周的“周”字。孙希旦《礼记·祭法集解》上说:“天子有大社,诸侯有国社,则籍田已在其中矣,又别立社稷于籍田,而名之曰王社、侯社……”籍田,是诸侯名下的封地。诸侯在自己获得的封地中央堆土种树建成祭祀土地的祭坛。我们见到的这枚齐瓦,就是一个明确的例证。

在中国后世的风水观念中,理想村落的背后(一般理想村落为坐北朝南的格局),即北方,应为山坡。村后部或后方高坡上必定有一棵大的风水树。此树不得攀折损伤。若树木出现病虫害或不正常凋零黄落,全村也必定会想办法祈福禳灾,使风水树恢复正常。对村民而言,风水树作为村中风水大格局的后方重镇,既是生活与心理上的重要保障,也是禁忌。这一点,要说与先秦的“社”的概念毫无渊源,是讲不通的。

古代文化常识——宗法

9-4 《南山桥杨氏族谱》 1919年垂裕堂木活字本 江苏无锡市图书馆收存

丧服制度出自《仪礼》。表面上看,丧服制度是在说什么样的亲戚死了应该穿相应的什么孝服的无聊事,而实际上,丧服制度的核心仍是宗法思想。丧服涵盖范围之外,即“出了五服”(“五服”之外),就算远亲。民间有说法“远亲不如近邻”,意思是说出了宗族五服之外的亲戚不如邻居。但五服之内的近亲,再怎么不堪,也比近邻来得有用。这从侧面印证了家法所具有的强大力量。

丧服制度中,还有很多怪现象,比如“姨”服重于“舅”服(即妈妈的姐妹的地位居然比妈妈的兄弟高一级),“叔嫂无服”。(我们说“长嫂如母”,如果父母去世早,大嫂就相当于母亲,负责把小叔拉扯大,小叔也要把大嫂当母亲看待。但是即便如此,小叔子和嫂子之间却没有丧服关系。)这些现象的真实原因可以一直追溯到史前文明。

又比如,《仪礼》中“姑”“舅”都是多意称谓。“姑”可以用来指丈夫的姐妹,同时又可以指丈夫的妈妈(即女子的婆婆);“舅”可以用来指母亲的兄弟,同时又可以指丈夫的爸爸(即女子的公公)。这背后的原因,绝不是庸俗地套用“亲亲尊尊”言论所能解释的。虽然有人认为这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化的证据,或者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化的证据,但这些观点都论证粗疏,难以凭信。

记录宗法制度最重要的载体就是“家谱”。“自家不打自家人”“家丑不可外扬”都局限于家族、宗族内部。家谱被焚毁,宗法制度也很容易就灰飞烟灭。经历近世二十载的劫火,幸存到今天的族谱,比之一个世纪之前的状况,已经是寥若晨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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